安樂死的爭議核心在於實施安樂死違背了一條最受尊崇的道德戒律:「不可謀害人命」。不過在某些條件下,實施安樂死卻又符合另外兩條醫學倫理基本原則,分別是尊重患者自主權和保障患者的最大利益。安樂死可以是主動的,亦可以是者被動的。大多數重視個人自由的國家都容許有行為能力的成人拒絕任何治療,即使該治療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。既然患者可以拒絕治療,自然地他們便應該要有主動選擇安樂死的權利。除了主動安樂死,現時被動安樂死已經被廣泛接受,並已受到英國法律保護。正如上文提到,接受被動安樂死有兩個基本條件:第一,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;第二,與患者的意願一致。這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都是支持被動安樂死的充分條件。例如一位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只能存活一兩天了,假如她接受積極治療,她便可以多存活幾星期,不過該患者的肺部感染會導致她呼吸困難,感到極度痛苦,生活質量將會變得非常惡劣。在這種情況下,所有護理患者的人通常都會同意,讓患者接受安樂死比接受延長生命的治療更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。有人認為「安樂死和殺人無異並且是原則上錯誤」。作者認為這個論點本末倒置,殺人的錯誤是在於瀕臨死亡所引致的巨大傷害,然而當死亡已經不會對患者的利益造成巨大傷害,甚至會促進患者的最大利益,讓患者不用忍受痛苦的臨終過程,此時安樂死就不再是一個錯誤。假如遵循一個道德准則的結果是讓人遭受痛苦時,我們便應該仔細審視一下這個道德准則是否適用。以別人的痛苦作為代價去追求一種道德清白感,是有悖常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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