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由、民主、平等、法治是現代文明的基石,但隨着時移勢易,這套一直被西方社會擁抱的核心價值,顯然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。《Suicide of the West》(2018)一書從歷史角度出發,為我們分析現代西方文明是怎樣建成,而近年崛起的部族主義、民粹主義和身分政治,又如何將建基於自由民主的體制與價值觀,逐步推向衰亡的邊緣。由於準備這份閱點之際,本書仍未有中文譯本,故本閱點參考英文原著編寫而成。
縱觀人類的進化史,我們的祖先由當初以狩獵為生的原始人,進化成懂得開墾耕作的農民,其實經歷了十分漫長的演變。這種演變不但鞏固了群居生活的模式,更促成了「社會」的出現,對人類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。
不過,真正驚天動地的變革,卻在一萬多年後的十七世紀末才告發生,而且不再是純粹生活模式的改變,還有新思維與新制度的湧現。
其中一項劃時代的舉措,就是於光榮革命 (Glorious Revolution) 中以不流血方式奪得帝位的英王威廉三世 (William III),在他登基當年 (1689年) 簽訂了限制王權的《權利法案》(The Bill of Rights),使英國成為世界上最早廢除君主專制的國家,同時亦標誌着君主立憲制度的誕生。
君主立憲制對後世的影響有多深遠,已不必贅言,反而更值得我們探討的是,為何這歷史奇蹟會出其不意地在英國發生?
根據保守黨前歐洲議會議員漢南 (Daniel Hannan) 的說法,英國能夠開創歷史先河,與其法制其實大有關係。
眾所周知,英國自中世紀開始已行使普通法 (common law),而普通法的最大特點,就是容許法官援引先例 (包括案例及判詞) 作出裁決,這與歐洲其他國家所行使的大陸法 (civil law),可謂大相逕庭。
比方說,假如法國和英國都通過了一項新法例,要求所有船主必須將他們的船隻上繳給國王,在這情況下,若有船主拒絕把船隻交出而遭到起訴,法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,只會考慮一個問題﹕辯方是否船主?如果辯方正是船主,法官就會裁定他必須將船隻交出。
相反,同類事件如在英國發生,法官會先看看新通過的法例有否違反普通法。也就是說,在普通法賦予國民財產權的前提下,法官可裁定船主無須將船隻上繳給國王。
由此可見,普通法具有制衡王權的效力,不單是英國法治的基石,更為確立君主立憲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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